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威海安然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收益和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该慈善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① 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② 发扬中华民族热心助人、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
③ 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④ 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威海市民政局。
本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102-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困难家庭学生;
(二)资助大病患者;
(三)资助因病致贫家庭;
(四)开展自然灾害援助等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市场经营团队;
(三)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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