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守则》的制定是为了落实《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规定,规范广大经销商的行为,保护广大经销商及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规定而制定。各个条款都是代表了各自的行为准则,所有经销商都应该遵照《营业守则》来开拓市场,我们希望您能认真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这些守则,以便您了解作为一名经销商的义务及权利。
本《营业守则》对与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直销员、经销商、店铺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统称“经销商”)均具有约束力。内容如下:
1.1经销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
1.2经销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3本守则主要适用于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同时亦适用于经销商与顾客、其他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
1.3.1通过规范经销商符合商德的、负责任的行为,确保他们享有公平公正的机会;
1.3.2保护和营造能给经销商带来长期效益的有利环境;
1.3.3促进经销商之间的和谐共赢。
1.4 经销商应遵守本守则。
1.5公司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安然经销商的各项纪律及安然业务政策,有关修订将通过公司官方平台、安然商城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安然经销商,安然经销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2.1安然业务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与业务有关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公司会将业务政策公布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纳视界、安然商城等平台。
2.2安然产品:由公司提供的所有产品和辅销资料。
2.3“安然公司商标”:Anran、MUSAGETES慕瑟、NAEASE、安然、安然众合、和悦安然、安然纳宜、纳神Nashen、安然慕瑟以及在安然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
2.4经销商:经销公司产品,经营安然业务的人员。
2.5会员编号:公司用以识别和管理经销商相关信息的编号。
2.6辅销资料/器具:与公司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然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书籍、培训讲义、小册子、小报、宣传单张、海报等)、影音资料(录音带、录像带、影碟、光碟等)以及辅销器具(各类示范仪器、工具)等。
2.7 《经销商合同》:安然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8店铺:安然公司授权的为顾客或会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场所。
2.9营业守则:经销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则;经销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安然经销商的权利。经销商需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3.1经销商申请人须:
3.1.1不得为:
——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
——境外人员;
——公司正式员工及其他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
——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和非法组织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国家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3.1.2对安然产品和品牌有一定认识,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相关安然业务政策;
3.1.3店铺的经营者需持有符合公司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经营中所需的证照,有意向并有能力在固定经营地点经销及推广安然产品;
3.1.4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安然经销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成为安然经销商,公司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经销商合同》)的权利。
3.2资格申请
3.2.1符合上述所有条件者,本人提交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公司确认后方可成为公司的经销商;
3.2.2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成为经销商;
3.2.3公司与经销商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3.2.4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商合同》。
3.3资格有效期与延续
3.3.1经销商资格有效期为连续12个月,自获得公司批准成为经销商的当日起开始计算;
3.3.2在资格有效期内,经销商个人销售额累计达到200PV,可获得资格的自动延续。
3.4经销商资格的终止及重新申请
3.4.1有效期内销售额未达到200PV,资格自动终止;经销商可重新申请加入;
3.4.2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自愿终止经销商资格,终止日期以公司确认为准;经销商申请终止资格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新的经销商资格;
3.4.3因违规处分等原因被公司终止经销商资格,不允许再次申请新的经销商资格;如借用他人资料或编号从事公司相关业务活动,自行承担后果,公司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4.4 公司确认自愿终止后的6个月内,经销商若涉及推广公司产品、参加业务培训等业务活动,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属于重复申请资格的违规行为。
3.5申请人以隐瞒作为手段与公司签订协议的,协议及其资格无效,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3.6在协议有效期内,经销商若不再具备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协议;如未通知或故意隐瞒的,自行承担后果,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7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擅自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转移或委托给其他人的,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协议。
3.8违反《营业守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终止其经销商资格;违反《营业守则》情节虽属轻微,但经公司以书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却未改正的,终止其经销商资格。
3.9触犯刑法并被处以刑罚的,终止其经销商资格。
4.1享有公司依照多劳多得原则发放销售报酬的权利。
4.2享有拓展业务的权利。
4.3享有按公司规定接受培训的权利。
4.4享有对违规行为的投诉权。
4.5享有对违规处理的申诉权。
5.1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侵犯安然公司或安然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5.2经销商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经销商合同》、安然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经销商不得对其与安然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曲解:
5.2.1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经销商为公司的雇员,或使人误解经销商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5.2.2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为安然公司的“代理人”、“分公司”、“运营中心”或“公司代表”。
5.3共同维护经营秩序,不得出现以下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5.3.1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和攻击公司、公司员工及其他经销商、其他同类公司的声誉;
5.3.2不得威胁、恐吓、侵害公司、公司员工、其他经销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干扰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5.3.3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安然办公场所、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安然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安然公司、安然员工及经销商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5.3.4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5.3.5不得贿赂公司员工。
5.4严格遵守订货规定
5.4.1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或未与最终消费者达成购销共识前盲目囤货,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的会员编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5.4.2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安然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任何非安然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5.4.3严格遵守各类促销优惠活动规则,不得滥用安然公司促销优惠活动政策,包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公司的红包、优惠券、赠品等权益。对违反、恶意规避活动规则或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收回权益、取消或关闭订单、暂缓或取消发货、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等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活动参与人自行承担。如活动参与人的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活动参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5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安然公司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5.6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安然业务政策的约束。
5.7经销商地址、电话、银行信息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会员系统更新,否则自行承担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
5.8不可重新包装安然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不可破坏、更改、涂销安然产品包装或各种标志。
5.9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5.9.1自觉接受公司的业务和产品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及产品知识;
5.9.2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以客为尊;销售产品过程中,须向顾客详细介绍公司的退换货制度;并及时解决消费者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5.9.3经销商应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对于安然提供的或消费者直接向经销商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姓名、生日、地址、电话、邮箱、社交媒体账号等,无论是否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仅限经销商本人在为消费者提供安然产品售后及推广服务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该目的范围使用顾客信息。经销商有义务妥善保管、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信息,禁止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经销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10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
5.11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就与公司产品和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在接受与公司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安然公司,亦须事先征得安然公司的同意。前述任何活动均不可借助安然公司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销售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5.12未经公司允许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
5.13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直销员。
5.14经销商有责任配合公司的市场监督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公司的调查工作。
5.15经销商在境外市场违反安然营业守则、有损安然公司声誉,安然公司保留对其依据营业守则进行处分的权利。
5.16倘若经销商拖欠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安然产品的货款,顾客退货应退还的佣金,公司有权从该经销商的报酬中扣除所欠的款项,直至该欠款完全清还。
5.17经销商或其配偶或雇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安然公司当时未能追究经销商的责任或未能追究其全部责任的,安然公司保留再予追究的权利。
5.18 经销商应对公司的业务政策保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播公司有关文件及资料。
5.19 经销商如违反守则,其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6.1经销商在业务拓展及经营推广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推广、介绍,如实讲解产品功效,严禁虚假宣传,不得:
6.1.1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等用语;
6.1.2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价格、规格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
6.1.3不得宣称安然产品实际并不拥有的专利、证书、荣誉、赞助、功效或好处;
6.1.4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6.1.5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6.1.6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6.1.7不得强行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6.1.8不得违规摆卖公司产品,不得攻击、诋毁其他公司及产品;
6.1.9不得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当竞争;
6.1.10不得使用与安然公司相关的名称、商标、logo等建立网站、建立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共传播;
6.1.11产品推广中的其他不当行为;
6.1.1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2经销产品时,不可:
6.2.1 利用或欺骗顾客购买指定数量的产品;
6.2.2要求顾客购买非安然公司的产品,包装或资料;
6.2.3 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流通或销售仿冒产品;
6.2.4 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销售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会员编号;
6.2.5 为他人开卡时,不得擅自修改开卡人资料,不得私自延迟开卡或因私利恶意漏开卡或不予开卡;
6.2.6 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安然生意;
6.2.7 在安然公司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销售及推广业务;
6.2.8 沿街兜售叫卖;
6.2.9 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销售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6.3业务推广规定
6.3.1认真学习,不断加深对公司的了解,实事求是的推介公司产品和公司业务;
6.3.2用积极健康的心态拓展业务,不得炫耀个人收入、夸大公司实力,不得宣传快速致富及过度物质享受;
6.3.2.1不得宣扬无需销售产品,仅通过个人消费或不当的产品使用方法就可获得高收益;
6.3.2.2不得宣扬安然业务为快速致富的机会,或宣称只需花少许甚至无需花费任何努力和时间,即可取得成功。
6.3.3团结互助,维护大局,杜绝不正当竞争;
6.3.4不得在业务活动中涉及政治、宗教信仰、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坚决抵制邪教;
6.3.5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6.3.6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6.3.7不得利用公司的业务活动和市场,在安然环境中推广、宣介其他公司业务和产品,特别是同类型公司的业务或产品,也不可从事与安然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6.3.8不得参与或从事其他直销公司的业务,不得煽动、拉拢本公司经销商考察、参与、从事与安然无关的活动;
6.3.9不得弄虚作假,以及提供不实资料、证据等;
6.3.10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其他经销商的财物,或因其它不当业务行为产生经济纠纷;
6.3.11 不得以代为保管或管理货物为由进行货物囤积或诱导他人不良囤货,进行人为操纵业绩;
6.3.12不得散布/透露任何未经公司公布的各类政策及业务信息,或对公司公布的信息进行失实传播或宣导;
6.3.13不得擅自以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开展活动;
6.3.14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名称或商标进行对外宣传;
6.3.15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或违背他人意愿,擅自为他人代办业务;
6.3.16不得贬抑、攻击、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6.3.17不得利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也不得诱导他人进行任何投资、贷款和证券交易等金融和证券类活动;
6.3.18不得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销售,或自行为他人计算并发放报酬;
6.3.19应按照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禁止私自开展各类影响价格体系的促销活动;
6.3.20应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安然产品,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提供或销售安然产品;
6.3.21不得销售安然公司提供的赠品/礼品,也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提供该赠品/礼品;
6.3.22不得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4不得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经销产品及推广业务,或者在线上向尚未建立个人联系的人群推送安然信息或向表示不愿意接受沟通者发送信息。
6.5未经安然公司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安然产品、业务的广告或进行安然产品、业务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他渠道传播与散发与安然产品、业务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
6.6 遵从法律法规规定,仅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内开展业务推广和市场服务活动。
6.7不得宣称有专营区域,即宣称某地区/区域仅某经销商可经销/推销安然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6.8辅导和管理规定
6.8.1指导老师应对被指导人做正确的辅导,确保他们以专业并符合操守的态度从事经营活动,并且能够恰当的推广业务和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不得有放任不管或推卸责任的行为;
6.8.2应当对被指导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不得对公司政策、规则、业务导向进行负面或者不正确的宣传;
6.8.3不得纵容、诱导或教唆被指导人员从事违规活动;
6.8.4唆使、诱导被指导人囤积与其销售能力不符的产品,或因指导不当造成被指导人囤积与其销售能力不符的产品;
6.8.5被指导人与其他经销商发生纠纷时,指导老师因按照公司政策、规则和文化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6.8.6悉知被指导人违反营业守则或其他公司规范应及时配合公司教育制止;
6.8.7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指导人收取任何费用。
7.1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编制、盗版印刷和销售与公司业务或产品有关的辅销资料及辅销品(包括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进行业务推广,因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及辅销品开展业务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销商本人承担,由此令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赔偿。
7.2公司制作的辅销资料及辅销品,只可作为协助公司业务发展所用,不得以获利为目的进行销售。
7.3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安然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然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7.4不得强制他人购买辅销资料和辅销器具。
未经安然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8.1将与安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8.2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安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8.3生产、获取、使用、销售任何非安然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安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8.4将安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8.5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9.1市场会议的申请与报备严格按照《市场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9.2会议主题和形式必须与公司产品密切相关,如产品说明会、推介会、展示会、发布会、产品知识讲座等,在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9.2.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业务政策;
9.2.2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9.2.3涉及政治、宗教、迷信、色情或渲染暴力;
9.2.4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9.2.5夸大产品功效、贬低同类其他产品或强制购买产品;
9.2.6将个别经销商的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过分渲染;
9.2.7利用会议宣传其他公司及产品;
9.2.8利用会议进行任何传销活动的行为;
9.2.9在会议中自行或纵容他人陈设、散发销售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任何音像及文字资料;
9.2.10以赢利为目的所有的业务培训会议、产品展示推广会。
9.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0.1对于市场违规行为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公司给予价值100到1000元的辅销产品奖励或100到1000元的举报奖金。
11.1安然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活动进行调查,经销商应当配合。
11.2 经销商或其配偶或雇员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安然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安然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然公司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追扣其已经获得的不当的收益;暂缓授予或取消其相关荣誉奖项、旅游及活动奖励、限制出席公司活动;不与其续签或立即终止其《经销商合同》、取消店铺授权、取消店铺经营资格等。
11.3经销商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需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署名的投诉材料;否则,公司原则上不予受理。
11.4自愿终止经销商资格者的,自公司确认的终止之月起6个月内,若涉及销售公司产品,推荐顾客、参加业务培训等业务活动,其重新申请时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属于重复申请资格的违规行为。
11.5经销商如违反公司业务规章制度、经公司查证属实、将视其情节轻重、个人态度等因素,予以书面警告、扣罚服务报酬、执行并行处分、直至终止资格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公司可对其权利做限制。
11.6若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安然公司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其业务权、冻结所得报酬、冻结店铺经营资格等临时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11.7公司对违规经销商做出的处分将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供新的证据及书面材料提出申诉,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11.7.1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安然公司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1.7.2在公司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生效;
11.7.3公司在完成申诉调查后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正原处分结果;如仍然维持原处分结果,则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11.8对任何有意规避公司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
11.9经销商因违反业务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其情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11.10经销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安然公司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安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经销商无理要求影响安然公司经营或导致安然公司损失的,安然公司有权终止与经销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1.11因经销商违规行为造成的公司经济利益受损,公司有权在其收益中扣除相应受损金额。
11.12公司设有规则监督和处分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取证方式;同时为了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该部门可对经销商的经营活动例行检查,经销商需配合工作。
11.13对于市场突发事件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行为,指导老师应积极面对,在事发两个月内协助处理完毕,否则公司有权冻结编号,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追扣其已经获得的不当的收益;暂缓授予或取消其相关荣誉奖项、旅游及活动奖励、限制出席公司活动等,直至事件完全解决。
11.14经销商违规行为其指导老师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
11.15经销商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活动,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活动要求。达到参会资格的经销商不得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会议活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对于违反规定的经销商,公司有权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含旅游资格、荣誉展示等)。
11.16经销商九级处分
11.16.1等级如下:
第一级 书面警告。
第二级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缴纳赔偿金1000-2000元或扣发20%的月度报酬。
第三级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缴纳赔偿金2000-5000元或扣发30%的月度报酬。
第四级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缴纳赔偿金5000-10000元或扣发40%的月度报酬。
第五级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10000-20000元,或扣发50%的月度报酬,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业务推广权1-3个月。
第六级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20000-30000元或扣发1-3个月的月度报酬,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所有权益1-3个月。
第七级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30000至50000元或扣发1-3个月的月度报酬,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所有权益 2-4个月。
第八级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缴纳赔偿金50000至80000元或扣发1-3个月的月度报酬,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所有权益4-6个月。
第九级 终止合同,强制解除合作关系,停发所有收益。
11.16.3并行处分
11.16.3.1予以通报。
11.16.3.2暂停订货。
11.16.3.3冻结收益。
11.16.3.4暂停市场推广资格。
11.16.4其他处分
11.16.4.1其他任何违规行为如引起政府、媒体等部门介入,公司除坚决支持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外,还将根据该违规行为的影响程度,在适用等级基础上加重处分,同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11.16.4.2经销商若重复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公司将在适用等级上加重处分;
11.16.4.3公司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分(包括并行处分)的执行日期;
11.16.4.4经销商违规行为若造成他人经济利益受损,公司在核定受损金额后,有权从该经销商销售报酬中扣除代为转付;
11.16.4.5不同市场重复申请资格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取消重复申请或用他人名义申请的资格。同时,公司将视违规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分。
12.1本《营业守则》是相关业务合同的重要构成,是业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2.2 本《营业守则》以各项“守则”为基本管理制度,并以各“规定”、“规范”等为补充。
12.3本《营业守则》在施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各项内容做出解释、补充、修订的,均具有同等效力。
12.4 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为市场规范管理所制定的各种规定、规范,均为本《营业守则》的有力补充,具有同等效力。
13.1本修订版本自2024年9月10日起生效执行,在此生效日期前发生的违反《营业守则》之行为,依照原版本《营业守则》之规定进行处理。生效日期之后公司原相关规定与本守则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守则为准。
13.2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
13.3本规则及以后的修订内容一经公司内部刊物、官方平台等途径公布后,即视同全体经销商知悉并生效。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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